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2-03 点击:2160

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本馆学术发展,努力营造开放创新的学术气氛,特设立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作为本馆学术业务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并通过学术委员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与学术的交流合作,提高纪念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方面的水平。现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党支部领导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协助审议纪念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对本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审议本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本馆重要文物的购买、交换、复制、出借等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研讨论证会、纪念八七会议召开的专家座谈会等;开拓本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研究国内外中共党史和博物馆建设方面相关学术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九条:受馆长委托,审议本馆人才培养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专技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办公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 。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2名,委员2名。

第四章 资格与产生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以馆长名义聘任。

第十七条: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办公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在职或返聘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五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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